114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2 單選

甲將房屋租給乙。下列何者正確?

  1. A租期若超過 1 年,且未寫書面契約,則租賃契約無效
  2. B若未特別約定,則乙有權將其中的房間分租給丙
  3. C若未特別約定,則乙有權將承租人的地位債權讓與給丙
  4. D若雙方約定租期 3 年,3 年過後乙默默繳房租,甲默默收房租,則雙方均不得主張租賃契約默示更新

正解 B — 若未特別約定,則乙有權將其中的房間分租給丙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2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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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房屋租賃的字據要求、房屋一部轉租、承租人地位讓與的性質與租賃的默示更新。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443 條第 1 項但書,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本件甲、乙未特別約定,乙把其中一個房間分租給丙,正落在但書所定的房屋一部轉租,屬法律直接賦予承租人的權能,甲不得據此依同條第 2 項終止契約,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錯誤。依《民法》第 422 條,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欠缺字據的效果落在期限,變成不定期限租賃,契約本身仍然有效。
  2. B正確。理由如前述。
  3. C錯誤。承租人的地位不只是請求交付使用收益的債權,還連著支付租金、依約定方法使用收益等義務,整包移轉即屬契約承擔;依《民法》第 301 條,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故未經甲承認不得對甲主張。
  4. D錯誤。依《民法》第 451 條,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乙續繳、甲續收正是條文所描述的情形。

記憶點

房屋可以一部轉租,逾年沒字據變不定期,期滿不吭聲就默示更新。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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