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單選
有關遺失物拾得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日起逾 6 個月,未有受領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遺失物之所有權
- B受領權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原則上可以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遺失物價值之十分之三
- C拾得人之報酬請求權因 6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D倘受領權人為低收入戶時,依法可以拒絕拾得人之報酬請求
正解 B — 受領權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原則上可以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遺失物價值之十分之三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2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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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遺失物拾得人報酬請求權的上限、行使期間,以及不得請求報酬的法定情形。
正解理由
《民法》第 805 條第二項規定「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報酬上限是遺失物財產上價值的十分之一,本選項寫成十分之三,把上限放大了三倍,與條文不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 A正確。《民法》第 807 條第一項規定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
- B錯誤,即應選答案。上限是十分之一;且依《民法》第 805 條第三項,有受領權人依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還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
- C正確。《民法》第 805 條第四項明定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 D正確。《民法》第 805-1 條第三款規定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拾得人不得請求報酬。
記憶點
報酬上限十分之一,請求權六個月不行使就消滅。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