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5 單選

甲於民國(下同)107 年 9 月間向乙租車公司租用自小客車環島,然卻積欠乙租金新臺幣 3 萬元,乙於 108 年 9 月催告後甲仍不為給付,乙便於 109 年 8 月訴請甲給付租金,於 110 年 9 月獲勝訴判決確定。下列何者正確?

  1. A乙租車公司的租金請求權時效本為 5 年
  2. B乙於 108 年 9 月催告後 6 個月內未起訴,仍生中斷時效之效力
  3. C乙於 109 年 8 月訴請甲給付租金時,時效不完成
  4. D判決確定後,時效重新起算 5 年

正解 D — 判決確定後,時效重新起算 5 年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5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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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動產租賃營業的租價時效期間、催告後未起訴的效果,以及確定判決後時效重行起算的長度。

正解理由

《民法》第 137 條第三項規定「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乙為租車公司,其租金請求權屬《民法》第 127 條第三款「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時效二年,不滿五年;110 年 9 月勝訴判決確定後,依《民法》第 137 條第二項自受確定判決時重行起算,期間拉長為五年,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錯誤。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的租價依《民法》第 127 條第三款為二年,並非《民法》第 126 條所定租金等定期給付債權的五年。
  2. B錯誤。《民法》第 130 條規定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乙 108 年 9 月催告,遲至 109 年 8 月才起訴,已逾六個月,該次催告視為不中斷。
  3. C錯誤。109 年 8 月起訴是《民法》第 129 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的中斷事由,發生的是時效中斷;時效不完成另有其事由,如《民法》第 139 條的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與本題情形不同。
  4. D正確。

記憶點

判決確定後短時效一律拉成五年。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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