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單選
甲與其 20 歲之兒子乙訂立贈與契約,將甲所有之 A 屋贈與乙,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後,乙竟不履行對甲之法定扶養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得解除贈與契約
- B甲得終止贈與契約
- C甲得撤銷贈與契約
- D甲得撤回贈與契約
正解 C — 甲得撤銷贈與契約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1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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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時,贈與人的救濟手段是撤銷贈與,而非解除、終止或撤回。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416 條第一項第二款,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同條第二項並規定該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乙為成年子女,對甲負法定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甲得撤銷該贈與,故選 C。
逐項排除
- A錯誤。解除以債務不履行等原因為前提,例如《民法》第 254 條所定一方遲延給付、經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履行;本題贈與已移轉登記完畢,甲要處理的是受贈人的忘恩行為,法律給的工具是同法第 416 條的撤銷。
- B錯誤。終止是向將來消滅繼續性契約的關係,本題的贈與已一次履行完畢,並非繼續性契約;《民法》第 416 條第一項給的也是撤銷權,效果是使贈與失其效力而回復返還關係。
- C正確。甲得依《民法》第 416 條第一項第二款撤銷贈與。
- D錯誤。民法贈與一節並無「撤回」的制度;與之最接近的《民法》第 408 條第一項,是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用語同樣是撤銷,且 A 屋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該條並無適用餘地。
記憶點
受贈人不扶養,贈與人「撤銷」;知情起一年內要用掉,宥恕就用不成。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