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單選
甲乙丙丁分別共有 A 地,甲以乙丙丁為被告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獲得勝訴確定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乙丙丁於判決確定時,各自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 B甲根據確定判決,請求乙丙丁辦理登記,始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 C共有物分割之判決是確認判決,僅在確認甲乙丙丁之權利義務法律關係
- D共有物分割之判決是給付判決,甲有權請求乙丙丁給付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正解 A — 甲乙丙丁於判決確定時,各自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4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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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裁判分割共有物的判決性質,以及分得部分所有權的取得時點。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824-1 條第一項,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分割共有物之訴係由法院依《民法》第 824 條第二項命為分配,法院是替共有人創設新的權利狀態,判決確定時即發生分割的效力,甲乙丙丁於該時點各自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不以另行辦妥登記為取得要件,故選 A。
逐項排除
- A判決確定即發生分割效力,甲乙丙丁各自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與《民法》第 824-1 條第一項相符,正確。
- B分割效力不待登記即已發生;登記的意義在《民法》第 759 條,因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登記是處分要件而非取得要件。
- C確認判決只能確認既存的法律關係,無法變動權利狀態,與《民法》第 824-1 條第一項所定「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的效果不符。
- D給付判決以被告負有給付義務為前提,分割共有物之訴中乙丙丁對甲並不負移轉所有權的給付義務,法院是依《民法》第 824 條第二項逕行決定分配方法。
記憶點
分割判決一確定,所有權當場換位;登記不是取得要件,是處分要件。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