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單選
特定物買賣,若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法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時,下列何者非買受人依法所得主張之權利?
- A解除買賣契約
- B請求減少買賣價金
- C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 D故意不告知瑕疵時,請求損害賠償
正解 C — 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20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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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的效果清單,以及「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只限於種類之物買賣。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364 條第一項:「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條文把這項請求權的前提限定在「僅指定種類」的買賣;特定物買賣的標的已經具體特定,無從另行交付,故不在買受人得主張之列,故選 C。
逐項排除
- A得主張。《民法》第 359 條本文規定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書另定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 B得主張。請求減少價金與解除契約同為《民法》第 359 條所定之效果。
- C不得主張,為本題答案。《民法》第 364 條第一項以「僅指定種類」為要件,特定物買賣不適用。
- D得主張。《民法》第 360 條規定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記憶點
特定物只有解約、減價,加上保證品質或故意不告知時的損害賠償;另行交付專屬種類物。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