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單選
就下列甲、乙間之法律關係,何者為非經登記不生效力的情形?
- A甲、乙間締結買賣甲之不動產的契約時
- B乙繼承被繼承人甲之不動產時
- C甲以其土地供乙設定不動產役權時
- D甲將其有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讓與予乙時
正解 C — 甲以其土地供乙設定不動產役權時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6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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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民法》第 758 條的登記生效要件,判斷四個情形中哪一個屬於依法律行為而生的不動產物權變動。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758 條第一項,「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甲以其土地供乙設定不動產役權,是以法律行為在他人不動產上創設物權;依《民法》第 851 條,不動產役權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其設定正落在登記生效要件的射程內,故選 C。
逐項排除
- A不是。買賣契約僅生債之關係,屬債權行為,其成立生效不以登記為要件,登記處理的是其後的所有權移轉。
- B不是。繼承屬《民法》第 759 條所稱非因法律行為而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效果是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而非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 C是。設定不動產役權為法律行為,依《民法》第 758 條第一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同條第二項並要求該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 D不是。依《民法》第 870 條,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抵押權隨同所擔保之債權移轉;債權讓與依《民法》第 297 條第一項非經通知債務人對債務人不生效力,其關鍵在通知而不在登記。
記憶點
依法律行為的變動要登記才生效,繼承等非法律行為先取得、登記後才能處分。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