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單選
甲、乙分別共有 A 地,各有二分之一應有部分。在甲乙未有任何協議之情形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得以其應有部分供丙設定普通地上權
- B甲不得將其應有部分出賣、並移轉登記予丁
- C甲僅得於其應有部分種植作物
- D甲得以其應有部分供戊設定普通抵押權
正解 D — 甲得以其應有部分供戊設定普通抵押權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8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民法》第 819 條區分「處分應有部分」與「處分共有物」的權限,判斷哪一項行為共有人得單獨為之。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819 條第一項,「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同條第二項則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甲以其應有部分為戊設定普通抵押權時,處分的客體是甲自己的應有部分而不是共有物本身,落在同條第一項,甲無須乙同意即得為之,故選 D。
逐項排除
- A錯誤。普通地上權依《民法》第 832 條是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須就土地實體占用特定範圍,屬於就共有物設定負擔,依《民法》第 819 條第二項應得共有人全體同意。
- B錯誤。出賣應有部分並移轉登記予丁,正是《民法》第 819 條第一項所稱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甲得為之。
- C錯誤。依《民法》第 818 條,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應有部分是抽象的比例,不是土地上劃出來的一塊。
- D正確。以應有部分為標的設定抵押權屬應有部分之處分,依《民法》第 819 條第一項甲得自由為之。
記憶點
處分自己的持分自己說了算,動到共有物就要全體點頭。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