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3 單選

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將其二手汽車出賣予乙,若當事人間無特別約定者,關於該汽車之利益及危險,下列何者正確?

  1. A於甲與乙簽訂汽車買賣契約時起,由乙承受
  2. B自該車辦理過戶登記於乙時,由乙承受
  3. C自該車交付於乙時起,由乙承受
  4. D於乙支付價金完畢時,由乙承受

正解 C — 自該車交付於乙時起,由乙承受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3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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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買賣標的物利益及危險之移轉時點,以交付為準。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373 條,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題示當事人間並無特別約定,即回歸該條本文,二手汽車之利益與危險自交付予乙時起由乙承受,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錯誤。依《民法》第 345 條第二項,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但契約成立只使雙方互負債務,並非《民法》第 373 條所定的危險移轉時點。
  2. B錯誤。汽車過戶登記是監理機關的行政管理程序,《民法》第 373 條以交付為唯一時點,並未把登記列為要件。
  3. C正確,為本題所選。利益與危險同時、一併自交付時移轉,買受人取得使用收益之利益,也承擔毀損滅失之風險。
  4. D錯誤。《民法》第 373 條未以價金付清為危險移轉之條件;價金是否付清屬對待給付的履行問題,與危險負擔分屬兩事。

記憶點

買賣的危險跟著「交付」走,不跟契約成立、不跟登記、也不跟付錢。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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