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3 單選

下列敘述,何者與民法法人之規定並不相容?

  1. A民法關於公益社團法人之設立,係採取許可主義
  2. B法人解散後,在清算程序中,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仍具有法人格
  3. C法人之權利能力,受到性質上之限制,因此無法享有民法賦予自然人所有之人格權利
  4. D財團法人之設立,捐助人亦得以遺囑捐助之方式為之,且以此種方式設立之財團法人,無須訂立捐助章程

正解 C — 法人之權利能力,受到性質上之限制,因此無法享有民法賦予自然人所有之人格權利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3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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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法人權利能力的界線、清算中法人格的存續,以及財團法人之設立方式。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26 條,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條文所排除的僅限「專屬於自然人」者,例如生命權、身體權與親屬法上的身分關係;至於名譽、姓名、信用這類不以肉身為前提的人格法益,法人仍得享有並受保護。本選項把性質上的部分限制擴張成法人無法享有自然人所有的人格權利,與《民法》第 26 條但書所劃的範圍不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相容。公益社團法人於登記前須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始得設立,屬許可主義,與《民法》總則編法人一節的設計一致。
  2. B相容。《民法》第 40 條第二項明定,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故清算程序中仍具法人格。
  3. C不相容。《民法》第 26 條但書只把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切出去,不是全面否定法人的人格權利。
  4. D相容。《民法》第 60 條第一項規定設立財團者應訂立捐助章程,但以遺囑捐助者不在此限,故以遺囑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無須另訂捐助章程。

記憶點

法人不能享有的只有「專屬於自然人」那一塊,不是整片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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