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5 單選

甲死亡後留有土地一筆,由其妻乙、兒子丙及女兒丁及戊繼承,因丙不想繼承該筆土地,故向法院以書面聲明拋棄繼承,並通知其他應繼承之人,戊知悉後,則向乙、丙、丁表明,其也要拋棄繼承,並拒絕繳納遺產稅及辦理繼承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丙收到法院寄發之「台端拋棄繼承,准予備查」的函件時,拋棄繼承才生效
  2. B丙拋棄繼承時,其子女可代位繼承
  3. C戊亦已經拋棄繼承,不得繼承土地所有權
  4. D甲之繼承人有乙、丁、戊等三人,應繼分均等

正解 D — 甲之繼承人有乙、丁、戊等三人,應繼分均等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25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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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拋棄繼承之法定方式與拋棄後應繼分之歸屬,涉及《民法》第 1174 條與第 1176 條。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1174 條第二項,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丙已向法院以書面聲明並通知其他應繼承之人,拋棄有效;戊僅向乙丙丁表明,未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不生拋棄之效力,仍為繼承人。依《民法》第 1176 條第一項,第一順序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故甲之繼承人為乙、丁、戊三人;再依《民法》第 1144 條第一款,配偶與第一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時應繼分平均,三人各得三分之一,(D) 正確,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錯誤。拋棄繼承於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且要件具備時即生效力,並依《民法》第 1175 條溯及於繼承開始時,法院函覆准予備查並非拋棄之生效要件。
  2. B錯誤。依《民法》第 1140 條,代位繼承以第一順序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為限,拋棄繼承不在其列,丙之子女不得代位。
  3. C錯誤。戊僅向其他繼承人表明,不符《民法》第 1174 條第二項「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之法定方式,拋棄不生效力,戊仍得繼承土地所有權。
  4. D正確。乙、丁、戊三人依《民法》第 1144 條第一款平均繼承,應繼分各為三分之一。

記憶點

拋棄繼承要「三個月內、書面、向法院」三者齊備;口頭說不要、拒繳稅,都不是拋棄。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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