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5 單選

甲乙夫妻婚後育有一子丙,三人與甲寡居之母親丁同住。甲乙兩人因感情不睦,故協議離婚,惟某日前往辦理離婚登記途中,甲不幸發生事故身亡。甲生前曾預立有效遺囑一份,記載將來所有遺產均由獨子丙繼承。甲身後遺有現金 600 萬元。若繼承人主張特留分扣減權時,甲之遺產應如何分配?

  1. A乙繼承 300 萬元,丙繼承 300 萬元
  2. B乙繼承 150 萬元,丙繼承 450 萬元
  3. C乙繼承 200 萬元,丁繼承 200 萬元,丙繼承 200 萬元
  4. D乙繼承 100 萬元,丁繼承 100 萬元,丙繼承 400 萬元

正解 B — 乙繼承 150 萬元,丙繼承 450 萬元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25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兩願離婚未完成登記時婚姻關係是否消滅,以及遺囑侵害配偶特留分的扣減。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1050 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甲乙僅達成協議而登記尚未完成,婚姻關係未消滅,乙仍為配偶而有繼承權。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丙,依《民法》第 1138 條,母親丁屬第二順序而不參與繼承,乙與丙之應繼分各為 300 萬元。依《民法》第 1223 條第三款,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即 150 萬元;遺囑既將遺產全歸丙,致乙應得之數不足,依《民法》第 1225 條得按其不足之數扣減,乙取得 150 萬元、丙取得 450 萬元,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乙、丙各 300 萬元是不計遺囑的應繼分數額。乙依《民法》第 1225 條僅能就特留分不足之數扣減,不能取回全部應繼分,此項錯誤。
  2. B乙 150 萬元恰為其特留分,丙保有其餘 450 萬元,合於《民法》第 1223 條第三款與第 1225 條,此項正確。
  3. C此項讓丁分得 200 萬元。依《民法》第 1138 條,有第一順序之丙時,第二順序之丁不繼承,此項錯誤。
  4. D此項同樣把丁列入分配,且乙僅得 100 萬元,低於《民法》第 1223 條第三款算出的 150 萬元特留分,此項錯誤。

記憶點

離婚沒登記就還是配偶;遺囑吃掉特留分,權利人要自己主張扣減。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同科相關題民法概要

歷屆同題號第 25 題

→ 看完整「民法概要」歷屆題庫 · → 109 年本科申論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