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單選
甲乙夫妻婚後育有一子丙,三人與甲寡居之母親丁同住。甲乙兩人因感情不睦,故協議離婚,惟某日前往辦理離婚登記途中,甲不幸發生事故身亡。甲生前曾預立有效遺囑一份,記載將來所有遺產均由獨子丙繼承。甲身後遺有現金 600 萬元。若繼承人主張特留分扣減權時,甲之遺產應如何分配?
- A乙繼承 300 萬元,丙繼承 300 萬元
- B乙繼承 150 萬元,丙繼承 450 萬元
- C乙繼承 200 萬元,丁繼承 200 萬元,丙繼承 200 萬元
- D乙繼承 100 萬元,丁繼承 100 萬元,丙繼承 400 萬元
正解 B — 乙繼承 150 萬元,丙繼承 450 萬元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25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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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兩願離婚未完成登記時婚姻關係是否消滅,以及遺囑侵害配偶特留分的扣減。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1050 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甲乙僅達成協議而登記尚未完成,婚姻關係未消滅,乙仍為配偶而有繼承權。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丙,依《民法》第 1138 條,母親丁屬第二順序而不參與繼承,乙與丙之應繼分各為 300 萬元。依《民法》第 1223 條第三款,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即 150 萬元;遺囑既將遺產全歸丙,致乙應得之數不足,依《民法》第 1225 條得按其不足之數扣減,乙取得 150 萬元、丙取得 450 萬元,故選 B。
逐項排除
- A乙、丙各 300 萬元是不計遺囑的應繼分數額。乙依《民法》第 1225 條僅能就特留分不足之數扣減,不能取回全部應繼分,此項錯誤。
- B乙 150 萬元恰為其特留分,丙保有其餘 450 萬元,合於《民法》第 1223 條第三款與第 1225 條,此項正確。
- C此項讓丁分得 200 萬元。依《民法》第 1138 條,有第一順序之丙時,第二順序之丁不繼承,此項錯誤。
- D此項同樣把丁列入分配,且乙僅得 100 萬元,低於《民法》第 1223 條第三款算出的 150 萬元特留分,此項錯誤。
記憶點
離婚沒登記就還是配偶;遺囑吃掉特留分,權利人要自己主張扣減。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