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單選
關於失蹤人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 B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五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 C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三個月後,為死亡之宣告
- D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破產法之規定
正解 A —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3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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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死亡宣告的三段期間門檻,以及失蹤人受宣告前財產管理所依據的法律。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8 條第一項,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選項 A 的期間七年、聲請權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與宣告機關(法院)三者與條文逐字相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 A正確,內容即《民法》第 8 條第一項的普通期間規定。
- B錯誤。《民法》第 8 條第二項對八十歲以上之失蹤人所定的期間是失蹤滿三年,選項寫成五年,數字有誤。
- C錯誤。《民法》第 8 條第三項對遭遇特別災難者所定的期間,是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選項寫成三個月,同樣是數字有誤。
- D錯誤。《民法》第 10 條規定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選項卻寫成破產法,援引的法律錯了。
記憶點
死亡宣告記「普通七年、高齡三年、災難一年」,未受宣告前的財產管理回到家事事件法。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