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單選
有關權利客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甲未經乙的同意在乙的土地上種植樹木,該樹木為乙土地上之部分
- B甲飼養一頭母牛,後來該母牛生下一頭小牛,小牛所有權仍屬於甲所有
- C為收容災民而臨時拼裝之貨櫃屋,仍為定著物,性質上為不動產
- D主物之處分效力及於從物,所以購買汽車之契約效力及於備胎
正解 C — 為收容災民而臨時拼裝之貨櫃屋,仍為定著物,性質上為不動產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2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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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不動產定著物的認定,以及出產物、天然孳息與從物的歸屬。
正解理由
《民法》第 66 條第一項規定「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定著物須繼續附著於土地、非屬暫時性,並具有經濟上的獨立使用價值;為收容災民而臨時拼裝的貨櫃屋,是可隨時整體移置的暫時設施,欠缺繼續附著性,不能認為是定著物,性質上仍屬動產,故選 C。
逐項排除
- A樹木種植於土地上而尚未與土地分離,依《民法》第 66 條第二項「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該樹木即為乙土地的一部分,種植者有無得到同意不影響歸屬,敘述正確。
- B小牛是母牛分離後的天然孳息,依《民法》第 766 條「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於分離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屬於其物之所有人」,母牛所有人甲取得小牛所有權,敘述正確。
- C臨時拼裝的貨櫃屋不具備定著物所要求的繼續附著於土地,逕稱其為定著物、為不動產,與《民法》第 66 條第一項不合,為本題錯誤選項。
- D備胎不是汽車的成分,卻常助汽車之效用而同屬一人,依《民法》第 68 條第一項為從物,同條第二項規定「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購買汽車的契約效力及於備胎,敘述正確。
記憶點
定著物要「釘得住」;未分離的出產物歸土地,孳息分離後歸原物所有人,從物跟著主物走。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