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單選
甲向乙推銷一只古董錶,甲出價新臺幣(下同)10 萬元問乙要不要買,乙答覆說:「如果 8 萬元我就買」,請問乙的答覆性質上為何?
- A要約之引誘
- B承諾
- C要約
- D意思實現
正解 C — 要約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5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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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要約、要約之引誘、承諾與新要約的區別,以及變更承諾的效果。
正解理由
《民法》第 160 條第二項規定「將要約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甲以新臺幣 10 萬元為要約,乙答覆「如果 8 萬元我就買」,變更的是價金這個必要之點,依該條即視為拒絕甲的原要約而另為新要約,性質上就是要約,故選 C。
逐項排除
- A要約之引誘只在引起他方向自己為要約,本身不含受拘束之意思,《民法》第 154 條第二項所稱價目表之寄送即屬適例;乙的答覆已具備標的與價金,甲一表示同意契約即成立,並非引誘。
- B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才能依《民法》第 153 條第一項因意思一致而成立契約;乙變更了價金,依同法第 160 條第二項視為拒絕原要約,不是承諾。
- C乙的答覆載明標的(該只古董錶)與價金(新臺幣 8 萬元),內容確定且有受拘束之意思,符合新要約的性質,本項正確。
- D意思實現指依《民法》第 161 條第一項,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承諾無須通知,而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契約即成立;本題乙以言詞明確答覆,不是無須通知的情形。
記憶點
「殺價式的答應」不是承諾,而是把原要約推掉之後自己提出的新要約。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