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單選
甲向乙購買乙對於丙的債權,但丙已於買賣前清償系爭債權而使該債權消滅,請問該買賣契約之效力如何?
- A債權不得作為買賣之標的所以無效
- B該買賣標的權利自始不存在,屬於標的不能而無效
- C該買賣標的權利雖然不存在,但契約仍有效,甲可對乙主張權利瑕疵擔保
- D甲可依締約上過失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正解 C — 該買賣標的權利雖然不存在,但契約仍有效,甲可對乙主張權利瑕疵擔保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6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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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買賣債權而該債權已消滅時,究竟屬契約無效、締約上過失還是權利瑕疵擔保。
正解理由
《民法》第 348 條第二項規定「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可見債權買賣的出賣人所負的是使買受人取得該權利的義務;債權已因丙清償而消滅,是出賣人所應移轉的權利有瑕疵,契約本身仍為有效。又同法第 351 條本文規定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甲既不知情,乙即應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故選 C。
逐項排除
- A《民法》第 348 條第二項既明文承認「權利之出賣人」,債權自得作為買賣的標的,本項的前提就不成立。
- B《民法》第 246 條第一項所稱無效,限於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的情形;本題乙所負的是使甲取得權利之義務,該權利不存在屬權利瑕疵而非給付不能,契約不因此無效,本項錯誤。
- C契約有效,並由乙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與《民法》第 348 條第二項、第 351 條的規範相符,本項正確。
- D《民法》第 245 條之 1 第一項的締約上過失,以「契約未成立時」為適用前提;本題買賣契約已經成立,無從改依該條請求損害賠償,本項錯誤。
記憶點
買到已經消滅的債權,契約照樣有效,出賣人負的是權利瑕疵擔保,不是締約上過失。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