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單選
甲無權占有乙所有已登記之 A 地 15 年後,乙對甲提起所有物返還請求之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得對乙為消滅時效之抗辯
- B乙之回復請求權不罹於消滅時效
- C甲得對乙主張時效取得 A 地所有權
- D乙之 A 地所有權因罹於時效而消滅
正解 B — 乙之回復請求權不罹於消滅時效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6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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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的回復請求權不因時效經過而消滅,且不動產所有權的取得時效不及於已登記之土地。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767 條第一項前段,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A 地既已登記,登記已對外表彰所有權的歸屬,司法實務一貫認為所有人本於所有權的回復請求權不因時效經過而消滅,乙對甲的返還請求權不罹於消滅時效,故選 B。
逐項排除
- A錯誤。《民法》第 144 條第一項的拒絕給付抗辯,以請求權已因時效消滅為前提;乙的回復請求權既不罹於時效,甲無從為此抗辯。
- B正確。乙仍得依《民法》第 767 條第一項前段請求返還 A 地。
- C錯誤。不動產所有權的一般取得時效,客體限於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A 地已登記,甲占有再久也不能取得所有權;況且依《民法》第 771 條第二項,依同法第 767 條規定起訴請求占有人返還占有物者,占有人之所有權取得時效亦因而中斷。
- D錯誤。依《民法》第 128 條前段,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其客體是請求權;所有權是物權,不因時效經過而消滅,乙並未失去 A 地的所有權。
記憶點
土地一旦登記,時效既吃不掉所有權,也吃不掉回復請求權。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