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單選
甲申請之建案因違法無法取得建造許可,遂與乙約定,由甲贈與乙之妻丙 100 萬元後,乙須幫助甲取得建造許可,後來乙收賄之行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問甲可否向丙請求返還 100 萬元?
- A可以,依據不當得利
- B不可,100 萬元為不法原因之給付
- C可以,100 萬為違背公序良俗之給付
- D可以,依據無因管理
正解 B — 不可,100 萬元為不法原因之給付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5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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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不法原因給付的返還限制——給付雖無法律上原因,只要不法原因不是「僅」存在於受領人一方,給付人即不得請求返還。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180 條第四款,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甲為換取乙職務上的違法幫助而交付 100 萬元給丙,行賄的不法原因存在於給付人甲這一方,不符但書所定「僅」存於受領人一方的情形,返還請求權被封鎖,故選 B。
逐項排除
- A錯誤。丙受領該筆款項雖符合《民法》第 179 條前段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的外觀,但同法第 180 條第四款正是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排除規定,甲仍不得請求返還。
- B正確。不法原因存在於甲,本款但書不適用。
- C錯誤。給付背於善良風俗只是說明該給付欠缺法律上原因,不能反過來當成返還的依據;《民法》第 180 條第四款針對的就是這種違法給付。
- D錯誤。無因管理以管理人為本人管理事務為前提,《民法》第 173 條第一項所定管理人開始管理時應通知本人的義務即建立在此;甲交付 100 萬元是為自己取得建造許可,不是為丙管理事務。
記憶點
自己伸手行賄,錢就要不回來;不法原因只在對方時才留一條但書。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