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4 單選

關於回復喪失繼承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子女為了遺產而謀殺父親,即喪失對父親之繼承權,因被繼承人原諒繼承人之行為而回復繼承權
  2. B偽造、變造、隱匿、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喪失繼承權,得因被繼承人原諒繼承人之行為而回復其繼承權
  3. C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時,喪失繼承權,但之後仍可因獲得被繼承人之原諒而回復繼承權
  4. D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者,喪失繼承權,得因被繼承人原諒繼承人之行為而回復其繼承權

正解 A — 子女為了遺產而謀殺父親,即喪失對父親之繼承權,因被繼承人原諒繼承人之行為而回復繼承權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24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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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繼承權喪失之事由,以及何種失權得因被繼承人宥恕而回復。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1145 條第二項,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失權,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第一項第一款「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不在其列,一經該當即確定喪失繼承權,縱被繼承人事後原諒,亦不回復。為遺產而謀殺父親正是第一款之情形,(A) 謂可因原諒而回復繼承權,錯誤,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民法》第 1145 條第二項之宥恕規定僅及於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不含第一款之殺害行為,失權後不因原諒而回復,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2. B偽造、變造、隱匿、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為《民法》第 1145 條第一項第四款事由,依同條第二項經宥恕者繼承權不喪失,敘述正確。
  3. C重大虐待或侮辱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為《民法》第 1145 條第一項第五款事由;此款失權以被繼承人之表示為要件,被繼承人事後宥恕即係不再維持該表示,繼承權得以回復,敘述正確。
  4. D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變更,為《民法》第 1145 條第一項第三款事由,經宥恕者不喪失繼承權,敘述正確。

記憶點

第一款殺害屬絕對失權不可回復;二至四款經宥恕不喪失;第五款繫於被繼承人之表示。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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