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2 單選

關於民法第 1031 條之 1 夫妻財產制中之特有財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甲在婚前取得之受贈物 A 屋,若贈與人甲父以書面聲明甲日後結婚時,該 A 屋為特有財產,則該 A 屋亦屬特有財產
  2. B夫或妻在家中共同使用的茶杯、桌椅等動產,非特有財產
  3. C夫是音樂家,則其演奏時所需之樂器為特有財產
  4. D夫或妻雖以受贈之特有財產之金錢購買不動產一筆,惟該受贈物狀態已變更,則該不動產非特有財產

正解 D — 夫或妻雖以受贈之特有財產之金錢購買不動產一筆,惟該受贈物狀態已變更,則該不動產非特有財產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22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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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共同財產制下特有財產之範圍,即《民法》第 1031-1 條第一項列舉之三款財產。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1031-1 條第一項,特有財產有三款: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受贈之金錢既經書面聲明而屬特有財產,持以購買不動產,僅係財產由金錢轉換為不動產之型態變更,所購入之不動產為其代替利益,特有財產之性質不因此喪失,條文亦未以「狀態變更」為特有財產消滅之事由,(D) 之敘述錯誤,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贈與人甲父以書面聲明 A 屋為甲之特有財產,合於《民法》第 1031-1 條第一項第三款,該屋屬特有財產,敘述正確。
  2. B家中共同使用之茶杯、桌椅為全家共用,非《民法》第 1031-1 條第一項第一款「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非特有財產,敘述正確。
  3. C音樂家演奏所需之樂器為《民法》第 1031-1 條第一項第二款「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屬特有財產,敘述正確。
  4. D特有財產之代替利益仍為特有財產,本選項以受贈物狀態變更即認非特有財產,錯誤,為本題答案。

記憶點

特有財產三款:個人專用、職業必需、書面聲明之贈物;型態變更不改其特有性質。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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