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2 單選

民法關於非婚生子女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1. A如有受推定為婚生子女情形,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認領之訴
  2. B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3. C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
  4. D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正解 A — 如有受推定為婚生子女情形,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認領之訴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22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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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受婚生推定的子女要用否認之訴推翻推定,與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地位的準正、認領兩條路。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1063 條第一項,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同法第 1063 條第二項明定「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既已受推定,要處理的是推翻推定,程序是否認之訴。認領之訴另規定於《民法》第 1067 條第一項,是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由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向生父提起,兩者的前提與功能都不同。A 把否認之訴誤寫成認領之訴,敘述錯誤,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錯誤。此即本題要挑出的錯誤敘述,《民法》第 1063 條第二項給的救濟是否認之訴,不是認領之訴。
  2. B正確。《民法》第 1064 條規定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即所謂準正。
  3. C正確。《民法》第 1065 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後段並規定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4. D正確。《民法》第 1066 條規定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記憶點

有推定就走否認之訴,沒推定才談認領與認領之訴。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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