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單選
關於喪失繼承權情事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 B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 C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 D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因而受刑之宣告,但經被繼承人宥恕者
正解 A —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24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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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民法》第 1145 條第一項五款喪失繼承權的事由中,哪一款才以受刑之宣告為要件。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1145 條第一項第一款,「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喪失繼承權;條文把受刑之宣告接在「雖未致死」之後,用以涵蓋加害未致死而受刑事制裁的情形,至於已致死者,行為本身即足以構成,不必再問有無受刑之宣告。A 的敘述與該款內容相同,故選 A。
逐項排除
- A正確。與《民法》第 1145 條第一項第一款相同,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而因此受刑之宣告,均喪失繼承權。
- B錯誤。《民法》第 1145 條第一項第二款為「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不以受刑之宣告為要件,B 多掛了一個要件。
- C錯誤。《民法》第 1145 條第一項第三款為「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同樣沒有受刑之宣告的要件。
- D錯誤。《民法》第 1145 條第一項第四款為「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不以受刑之宣告為要件;且同法第 1145 條第二項規定第二款至第四款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D 反而把宥恕寫成仍然失權的情形。
記憶點
只有殺害那一款掛著受刑之宣告;二到四款一經宥恕,繼承權就留住。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