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1 單選

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關於夫妻財產制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應以書面為之
  2. B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3. C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4. D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原則上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正解 B — 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21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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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夫妻財產制契約的法定方式,以及登記在該契約上所生的效力。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1008 條第一項,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條文採登記對抗主義,未辦登記的夫妻財產制契約在夫妻之間仍然有效,只是不能用來對抗第三人。B 所稱「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與該條文字不符,本題問的是錯誤者,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依《民法》第 1007 條,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本項敘述正確。
  2. B《民法》第 1008 條第一項所定的效果是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並非不生效力,本項敘述與條文不符,是本題應選的錯誤選項。
  3. C與《民法》第 1008 條第一項「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相符,本項敘述正確。
  4. D依《民法》第 1005 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本項敘述正確。

記憶點

夫妻財產制契約:書面管成立、登記管對外;沒登記,夫妻之間照樣算數。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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