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單選
下列關於物權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 A用益物權包括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與質權
- B違章建築物不能辦理移轉登記,故於建造完成時,建造人無法取得所有權
- C基於公同關係而共有之房地,各共有人得就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
- D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正解 D — 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22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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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法定定義,以及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的分類界線。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881-1 條第一項,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本項敘述與該條文字相符,擔保物為不動產、被擔保者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責任以最高限額封頂,三個要素齊備,故選 D。
逐項排除
- A質權屬擔保物權而非用益物權。依《民法》第 884 條,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重心在就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不在對標的物使用收益,本項的歸類不正確。
- B建築物於建造完成時,由起造人因建築此一事實行為原始取得所有權,不以登記為取得要件;違章建築欠缺的是行政上的合法性與登記能力,並不影響原始取得,本項推論不正確。
- C依《民法》第 827 條第三項,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公同共有並無應有部分可供單獨設定抵押權;同法第 828 條第三項並規定,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本項不正確。
- D與《民法》第 881-1 條第一項的定義相符,為正確敘述。
記憶點
最高限額抵押權記三件事:不動產作擔保、一定範圍內的不特定債權、以最高限額封頂。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