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單選
下列何者並非公同共有關係?
- A祭祀公業之派下員對不具法人資格的祭祀公業財產之關係
- B合夥人對合夥財產之關係
- C將一筆土地贈與且移轉登記予數人,受贈人對該贈與物之關係
- D數人繼承遺產,於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之關係
正解 C — 將一筆土地贈與且移轉登記予數人,受贈人對該贈與物之關係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21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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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同共有的成立原因,以及它與分別共有的分界線。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827 條第一項,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同條第二項並設限,依法律行為成立之公同關係,以有法律規定或習慣者為限。把一筆土地贈與並移轉登記給數人,受贈人相互間並未因此成立任何法律或習慣所承認的公同關係,各人取得的是可以量化的應有部分,屬《民法》第 817 條第一項所稱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之分別共有,故選 C。
逐項排除
- A祭祀公業不具法人資格時,派下員係本於宗族祭祀之習慣而共有公業財產,正是《民法》第 827 條第一項所列由習慣而生的公同關係。
- B依《民法》第 668 條,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屬法律直接規定的類型。
- C數受贈人之間欠缺公同關係這層基礎,登記上各有應有部分、各得單獨處分,性質為分別共有,並非公同共有。
- D依《民法》第 1151 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亦屬法律規定所生。
記憶點
公同共有要先有「公同關係」這個殼,殼只能來自法律、習慣或有法律習慣為據的法律行為;一起受贈登記湊不出這個殼。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