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單選
甲與乙於民國 100 年結婚,雙方並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嗣於 105 年乙因外遇而雙方離婚。關於婚後財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於民國 103 年因其父親過世所獲得的遺產 300 萬元是婚後財產
- B乙於民國 102 年因車禍所獲 50 萬元慰撫金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屬於婚後財產
- C甲於民國 100 年將婚前所投資之股票出售,獲利 30 萬元,屬於婚後財產
- D乙於民國 101 年所購入之房屋屬於婚後財產
正解 D — 乙於民國 101 年所購入之房屋屬於婚後財產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23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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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法定財產制下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的切分,以及剩餘財產分配的除外項目。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1005 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甲乙於民國 100 年結婚而未為約定,即適用法定財產制。同法第 1017 條第一項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切分的基準時點是結婚。乙於民國 101 年購入之房屋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屬乙之婚後財產,故選 D。
逐項排除
- A依《民法》第 1030-1 條第一項第一款,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明文列為不予分配之項目;該筆遺產既因繼承而來,即依該款排除於婚後財產的分配計算之外,本項敘述不正確。
- B依《民法》第 1030-1 條第一項第二款,慰撫金同列除外項目;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在填補人格法益所受之損害,具一身專屬性,本項敘述不正確。
- C依《民法》第 1017 條第二項,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出售婚前持股所得之價差,是婚前財產本身變換形態後的代替利益,並非該項所稱孳息,本項敘述不正確。
- D婚姻關係存續中購入之房屋,依《民法》第 1017 條第一項為婚後財產,敘述正確。
記憶點
以結婚日切一刀,刀後取得的是婚後財產;婚前財產的孳息視為婚後,但繼承與慰撫金不進分配。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