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單選
甲有子女乙丙二人,乙與丁結婚後育有一女戊,丙收養一女己;然乙卻因工時過長,過勞而亡。甲於乙死亡後兩年亦病逝。有關甲遺產之繼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戊、己得以代位繼承
- B丙、戊為甲的遺產繼承人
- C丙、戊、己為甲的遺產繼承人
- D丙、丁、戊、己均為甲的遺產繼承人
正解 B — 丙、戊為甲的遺產繼承人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25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代位繼承的要件,以及第一順序繼承人親等近者為先的原則。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1138 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第一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同法第 1140 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甲死亡而繼承開始時,乙已先於甲死亡,乙之女戊即代位繼承乙之應繼分;丙為甲之子女且生存,依同法第 1139 條,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丙自身即為繼承人。甲之遺產繼承人因而是丙與戊,故選 B。
逐項排除
- A依《民法》第 1140 條,代位以被代位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為要件;丙既生存亦未喪失繼承權,己無從代位,本項不正確。
- B丙以甲之子女身分繼承,戊依《民法》第 1140 條代位繼承乙之應繼分,二人即為甲之遺產繼承人,本項正確。
- C己依《民法》第 1077 條第一項,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惟丙尚生存,依同法第 1139 條親等近者為先,己不列為繼承人,本項不正確。
- D丁是乙之配偶而非甲之配偶,《民法》第 1144 條所稱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的配偶,指被繼承人本人之配偶,丁對甲之遺產無繼承權;己不列入的理由同前,本項不正確。
記憶點
代位要先有「被代位人走在前面」,上一代還在就輪不到孫輩;媳婦女婿不是被繼承人的配偶,不進繼承人之列。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