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單選
關於相鄰地必要通行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通行權人必須為土地所有人
- B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聯絡即可,無須毫無聯絡方法
- C通行權人有必要時可以開設道路
- D通行權人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正解 A — 通行權人必須為土地所有人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24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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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袋地必要通行權的權利主體與行使要件。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787 條第一項,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另依《民法》第 800-1 條,第七百七十四條至前條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通行權的主體因這道準用而及於土地的各類利用人,並不以土地所有人為限,本項敘述錯誤,故選 A。
逐項排除
- A依《民法》第 800-1 條之準用,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與其他利用人都能主張通行,把主體限定成土地所有人並不正確,是本題要挑出的錯誤敘述。
- B《民法》第 787 條第一項設定的門檻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並未要求與公路毫無聯絡方法,本項敘述正確。
- C依《民法》第 788 條第一項,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本項敘述正確。
- D依《民法》第 787 條第二項,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本項敘述正確。
記憶點
袋地通行看兩件事:門檻是無適宜聯絡致不能通常使用,主體則因準用而擴及承租人等利用人。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