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單選
下列何種權利,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
- A地上權
- B不動產役權
- C著作權
- D租賃權
正解 A — 地上權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20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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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得為抵押權標的物的權利,限於法律列舉的三種用益物權。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882 條,地上權、農育權及典權,均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同法第 838 條第一項並規定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地上權既在第 882 條的列舉之內,又有第 838 條第一項的明文呼應,故選 A。
逐項排除
- A正確。地上權屬《民法》第 882 條所列三種得為抵押權標的物之權利,並有同法第 838 條第一項的設定抵押權明文。
- B錯誤。《民法》第 853 條明定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且不動產役權不在同法第 882 條的列舉之內。
- C錯誤。著作權不在《民法》第 882 條所列三種權利之內;同法第 860 條所定普通抵押權的標的,是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著作權並非不動產。
- D錯誤。租賃權是基於租賃契約而生的債權,規定於《民法》第二編債第二章各種之債第五節,並非物權,亦不在同法第 882 條的列舉之內。
記憶點
能設定抵押權的權利只有三個:地上權、農育權、典權,背「地、農、典」三個字就夠了。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