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單選
關於僱傭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僱傭契約之專屬性較低,故僱用人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無需受僱人同意
- B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
- C定期之僱傭契約,若當事人之一方遇有重大事由,仍得於期限屆至前終止契約
- D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原則上係由僱用人與受僱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正解 A — 僱傭契約之專屬性較低,故僱用人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無需受僱人同意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7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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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僱傭契約的一身專屬性,勞務請求權讓與須經受僱人同意。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484 條第一項前段,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同項後段並規定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同條第二項則規定當事人之一方違反前項規定時,他方得終止契約。可見僱傭契約具一身專屬性且雙向拘束,本選項稱僱用人得逕自讓與而無需受僱人同意,與條文相反,題目問錯誤者,故選 A。
逐項排除
- A敘述錯誤,即本題答案。依《民法》第 484 條第一項前段,勞務請求權之讓與須經受僱人同意。
- B敘述正確,與《民法》第 487-1 條第一項文字相同: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同條第二項並規定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僱用人對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 C敘述正確。《民法》第 489 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之一方遇有重大事由,其僱傭契約縱定有期限,仍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之。
- D敘述正確。《民法》第 188 條第一項本文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記憶點
僱傭是「認人」的契約:僱用人不能把人轉手,受僱人也不能找人代班,違反者他方得終止契約。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