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單選
關於人格權保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 B名譽權受侵害時,若法院採取命被告登報道歉作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依現行司法實務見解,仍屬合憲
- C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 D生命權受侵害時,配偶得請求損害賠償與慰撫金
正解 C — 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6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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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人格權受侵害的救濟,特別是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人格權受侵害時的損害賠償。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227-1 條,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 192 條至第 195 條及第 197 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本選項稱此種情形不得請求損害賠償,與該條規定正好相反,題目問錯誤者,故選 C。
逐項排除
- A敘述正確,與《民法》第 18 條第一項文字相同: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 B敘述正確。依《民法》第 195 條第一項後段,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命被告登報道歉即屬該適當處分的一種,依本題考試當時的司法實務見解仍屬合憲。
- C敘述錯誤,即本題答案。依《民法》第 227-1 條,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人格權受侵害者,仍得依準用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 D敘述正確。生命權受侵害時,依《民法》第 192 條,加害人對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負賠償責任;非財產上損害則依同法第 194 條,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配偶自在其列。
記憶點
人格權的三張牌:《民法》第 18 條的除去與防止、同法第 195 條的慰撫金、同法第 227-1 條把契約責任接回侵權的賠償規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