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單選
下列何者非區域計畫法規定區域計畫得隨時檢討變更之原因?
- A發生或避免重大災害
- B興辦重大開發或建設事業
- C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
- D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之建議
正解 C — 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25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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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得隨時檢討變更」的法定事由,以及它與都市計畫「迅行變更」事由的分辨。
正解理由
《區域計畫法》就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的變更,以定期通盤檢討為原則,另列舉得隨時檢討變更的情形,計為發生或避免重大災害、興辦重大開發或建設事業、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之建議三者。「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並不在這一組列舉之內,它出現的位置是《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一項第三款——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本題問的是何者不屬於區域計畫得隨時檢討變更之原因,故選 C。
逐項排除
- A屬於。發生或避免重大災害是區域計畫得隨時檢討變更的事由之一。
- B屬於。興辦重大開發或建設事業同列其中。
- C不屬於。此為《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一項第三款的都市計畫迅行變更事由,被移花接木到區域計畫。
- D屬於。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之建議亦為得隨時檢討變更的事由。
記憶點
災害、重大建設、委員會建議三張牌屬區域計畫;國防與經濟發展那張是都市計畫的。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