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2 單選

被徵收之土地,有下列何種情形時,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 20 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

  1. A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 2 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2. B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3. C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4. D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 6 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正解 C — 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22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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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土地徵收條例》第 9 條的收回權——被徵收土地在何種情形下,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

正解理由

《土地徵收條例》第 9 條第一項明定,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一、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二、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三、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選項所述情形正落在第二款,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期間不符。《土地徵收條例》第 9 條第一項第一款寫的是「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本項作 2 年。
  2. B這是《土地徵收條例》第 8 條第一項第一款的一併徵收事由,須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申請,與收回權分屬兩件事。
  3. C與《土地徵收條例》第 9 條第一項第二款逐字相符:土地已被徵收,卻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之事業使用。
  4. D年限不符。《土地徵收條例》第 9 條第一項第三款是「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本項作 6 年。

記憶點

三年未動工、未照原事業使用、五年內停用,二十年內都可聲請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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