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3 單選

下列何者為撤銷徵收之原因?

  1. A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2. B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
  3. C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
  4. D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

正解 B — 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23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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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把已公告徵收土地的事後回復,切成「撤銷徵收」與「廢止徵收」兩組事由,本題要辨認哪一款屬於撤銷。

正解理由

《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第一項規定,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選項所載與第二款逐字相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因工程變更設計」屬《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第二項第一款的廢止徵收事由;撤銷徵收對應的是「因作業錯誤」,兩者用詞不同。
  2. B正是《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第一項第二款,且但書已把不願參與聯合開發的土地排除在外。
  3. C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或取得方式改變,列於《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第二項第二款,屬廢止徵收。
  4. D已開始使用而因情事變更致無徵收必要者,列於《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第二項第三款,同屬廢止徵收。

記憶點

撤銷看「一開始就不該徵」,廢止看「徵了以後情況變了」。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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