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9 單選

下列有關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之處理程序,何者正確?

  1. A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 1 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公告繼承人於 6 個月內聲請登記
  2. B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經限期聲請登記仍未聲請者,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期間為 10 年
  3. C經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期滿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行政執行署公開標售
  4. D經公開標售之土地,自登記完畢之日起 10 年內,原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其法定應繼分,申請發給價金

正解 D — 經公開標售之土地,自登記完畢之日起 10 年內,原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其法定應繼分,申請發給價金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29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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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土地法》第 73-1 條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的完整處理程序——公告期間、列冊管理年限、標售機關與價金請領期間。

正解理由

《土地法》第 73-1 條第五項規定,經五次標售而未標出者,登記為國有並準用第二項後段喪失占有權及租賃期限之規定;自登記完畢之日起十年內,原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其法定應繼分,向國有財產局申請就第四項專戶提撥發給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九十日期滿無人異議時,按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第五次標售底價分算發給之。選項所述十年內按法定應繼分申請發給價金,與該項相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期間錯誤。《土地法》第 73-1 條第一項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查明後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不是 6 個月。
  2. B年限錯誤。《土地法》第 73-1 條第二項的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不是 10 年。
  3. C機關錯誤。《土地法》第 73-1 條第二項是將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不是移請行政執行署。
  4. D與《土地法》第 73-1 條第五項相符,惟須先經五次標售未標出而登記為國有。

記憶點

一年公告、三個月聲請、十五年列冊、五次流標登記國有、十年內領價金。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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