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單選
依土地法第 103 條規定,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非因下列何種情形,出租人不得收回?
- A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 B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 C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 2 個月以上時
- D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正解 B — 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30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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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土地法》第 103 條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出租人得收回基地的五款法定事由,以及它與房屋租賃收回事由的分辨。
正解理由
《土地法》第 103 條規定,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非因左列情形之一,出租人不得收回:一、契約年限屆滿時。二、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三、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四、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二年以上時。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四個選項中,只有「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列在該條第五款,故選 B。
逐項排除
- A「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列於《土地法》第 100 條第一款,是房屋租賃的收回事由,基地租賃並未列此款。
- B正是《土地法》第 103 條第五款,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出租人得收回基地。
- C積欠租金的門檻不同。《土地法》第 103 條第四款為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二年以上,本項所寫的 2 個月見於《土地法》第 100 條第三款的房屋租賃。
- D「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列於《土地法》第 100 條第六款,屬房屋租賃事由。
記憶點
基地租賃看《土地法》第 103 條的五款,欠租門檻是二年;房屋租賃看同法第 100 條的六款,欠租門檻是二個月。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