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單選
依公平交易法第 20 條之規定,妨害公平競爭之行為不包括下列何者?
- A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 B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
- C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
- D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正解 C — 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18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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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平交易法》第 20 條妨害公平競爭行為的五款列舉內容。
正解理由
依《公平交易法》第 20 條,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三、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聯合或為垂直限制競爭之行為。五、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C) 之敘述並不在這五款之中,故選 C。
逐項排除
- A包括在內。與《公平交易法》第 20 條第二款「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相符。
- B包括在內。與《公平交易法》第 20 條第三款「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相符。
- C不包括。《公平交易法》第 20 條第四款雖同列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但行為客體是「他事業」,結果限於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聯合或為垂直限制競爭,並非把競爭者的交易相對人拉來與自己交易。
- D包括在內。與《公平交易法》第 20 條第五款「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相符。
記憶點
第四款管的是「他事業」不去競爭,不是搶走別人的客戶。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