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單選
不動產開發業者或不動產經紀業者銷售預售屋時,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或一定費用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之何種行為?
- A第 20 條之妨害公平競爭行為
- B第 25 條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 C第 21 條之虛偽不實廣告行為
- D第 15 條之聯合行為
正解 B — 第 25 條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20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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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銷售預售屋要求先付定金或費用才提供契約書攜回審閱,在《公平交易法》上的定性與依據條文。
正解理由
依《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購屋人在締約前本應有充分閱讀契約條款的機會,《消費者保護法》第 11-1 條第一項亦明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業者反以先付定金或一定費用作為交付契約書攜回審閱的前提,等於利用資訊與締約地位的落差,使購屋人在未及審閱條款的情況下先行付款,該當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故選 B。
逐項排除
- A錯誤。《公平交易法》第 20 條各款均以「有限制競爭之虞」為共同要件,題目所述是業者對購屋人的締約條件不對等,並非排擠競爭者的行為。
- B正確。該當《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所定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 C錯誤。《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一項規範的是對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題目所述並非廣告或表示內容不實。
- D錯誤。《公平交易法》第 15 條第一項禁止的聯合行為,須有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間的合意,題目所述為單一業者對購屋人所為。
記憶點
沒錢就不給契約看,屬《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的顯失公平。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