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單選
下列有關獨占之敘述,何者錯誤?
- A一事業在相關市場中達到三分之二的市場占有率
- B一事業在相關市場中具有壓倒性的地位,並且可以排除他事業的競爭
- C二事業實際上無價格競爭之情勢,但具有排除第三事業進入市場的實力
- D因技術困難或政府法令等情形,使得其他事業進入但具市場產生障礙,此種情形,主管機關得以認定其為獨占事業
正解 A — 一事業在相關市場中達到三分之二的市場占有率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17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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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平交易法》獨占的定義與獨占事業認定門檻,找出敘述錯誤者。
正解理由
依《公平交易法》第 8 條第一項,事業無下列各款情形者,不列入前條獨占事業認定範圍:一、一事業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二分之一。二、二事業全體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三分之二。三、三事業全體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四分之三。單一事業的門檻是占有率達二分之一,三分之二對應的是「二事業全體」。(A) 把主體與比率配錯,是本題唯一錯誤的敘述,故選 A。
逐項排除
- A錯誤。一事業的門檻在《公平交易法》第 8 條第一項第一款是二分之一,三分之二屬同項第二款二事業全體的門檻。
- B正確。《公平交易法》第 7 條第一項規定獨占指事業在相關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之能力者。
- C正確。《公平交易法》第 7 條第二項規定二以上事業,實際上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其全體之對外關係,具有前項規定之情形者,視為獨占。
- D正確。《公平交易法》第 8 條第三項規定事業之設立或事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進入相關市場,受法令、技術之限制或有其他足以影響市場供需可排除競爭能力之情事者,雖有前二項不列入認定範圍之情形,主管機關仍得認定其為獨占事業。
記憶點
一家二分之一、兩家三分之二、三家四分之三。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