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單選
甲建設公司請乙廣告公司針對新推出之建案,宣傳其公共設施包含三溫暖及健身房,並請知名女星丙推薦該建案。然該建案依使用執照登載所示,廣告中宣傳該公共設施位置之使用用途為「梯間、水箱及機械室」且未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使該建案於日後交屋時,消費者並未能獲得或合法享有廣告所示之公共設施空間使用。根據公平交易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主管機關得限期令甲停止或改正其行為,並得處新臺幣 2,500 萬元以下罰鍰
- B甲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C乙於明知該宣傳內容虛偽不實時,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D丙如非明知或非可得而知該宣傳內容虛偽不實時,僅需就報酬十倍內負損害賠償責任
正解 D — 丙如非明知或非可得而知該宣傳內容虛偽不實時,僅需就報酬十倍內負損害賠償責任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19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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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案廣告與使用執照登載不符時,《公平交易法》對廣告主、廣告代理業與廣告薦證者的責任分配,找出敘述錯誤者。
正解理由
依《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五項,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報酬十倍的上限只給「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者,且無論是否適用上限,都先要有明知或可得而知這個主觀要件。(D) 反過來以「非明知或非可得而知」作為負十倍內責任的前提,主觀要件與責任範圍兩處都接錯,故選 D。
逐項排除
- A正確。依《公平交易法》第 42 條,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 21 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 B正確。依《公平交易法》第 30 條,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甲為廣告主自屬之。
- C正確。依《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五項前段,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D錯誤。不知情者不成立連帶責任,十倍上限專屬非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知名女星不在其列。
記憶點
薦證責任先問知不知情,再問是不是知名人物。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