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單選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下列關於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
- A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獨占、聯合行為之裁處權,因 5 年期間經過而消滅
- B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C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行為時起,逾 10 年不行使而消滅
- D聯合行為許可應附期限,其期限不得逾 3 年。以書面申請延展,其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 3 年
正解 D — 聯合行為許可應附期限,其期限不得逾 3 年。以書面申請延展,其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 3 年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22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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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平交易法》裡三組期間數字——裁處權時效、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以及聯合行為許可的期限與延展期限。
正解理由
依《公平交易法》第 16 條第二項,「許可應附期限,其期限不得逾五年;事業如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期間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其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五年」;許可期限與每次延展期限都是五年,本選項寫成期限 3 年、延展每次 3 年,與條文數字不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 A敘述正確。《公平交易法》第 41 條明定「前二條規定之裁處權,因五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而《公平交易法》第 40 條所處理的正是違反獨占規定的同法第 9 條與聯合行為規定的同法第 15 條,裁處權 5 年無誤。
- B敘述正確。《公平交易法》第 32 條前段:「本章所定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C敘述正確。《公平交易法》第 32 條後段:「自為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10 年是不問知悉與否的長期時效。
- D敘述錯誤。聯合行為許可的期限與每次延展期限都是五年,不是 3 年,此即本題要挑出的錯誤敘述。
記憶點
裁處權 5 年、賠償 2 年與 10 年、聯合行為許可 5 年且每次延展 5 年。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