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單選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關於企業經營者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服務,若具有危害消費者健康之可能者,應為警告標示。違反且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 B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對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無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 C企業經營者之商品雖致生損害於消費者,若能證明其無過失者,則無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D企業經營者對於商品符合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負舉證責任
正解 C — 企業經營者之商品雖致生損害於消費者,若能證明其無過失者,則無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24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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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費者保護法》商品與服務責任的三層結構——製造端的責任、經銷端的免責出口,以及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正解理由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第三項,「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證明無過失的效果只是「法院得減輕」,責任仍然存在,並不是無須負連帶賠償責任,故選 C。
逐項排除
- A敘述正確。《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第二項要求「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違反並致生損害者依同條第三項負連帶賠償責任。
- B敘述正確。《消費者保護法》第 8 條第一項但書明定,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 C敘述錯誤。無過失的證明只能換到法院酌減賠償,換不到完全免責。
- D敘述正確。《消費者保護法》第 7-1 條第一項規定,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記憶點
製造端「無過失只能減輕」,經銷端「盡相當注意才免責」,兩層責任的出口寬窄不同。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