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單選
甲有 A 耕地一筆,在 99 年 8 月 8 日將 A 地出租於乙,於租賃期間,A 地被徵收並經徵收執行機關囑託登記機關登記為需用土地人丙所有,乙得否主張其為優先購買權人,因而請求塗銷 A 地的該登記?
- A得,因為乙的先買權具物權效力
- B得,因為承租人先買權的規定得類推適用於徵收的情形
- C否,因為 A 地並非基地,亦非有三七五租約的耕地
- D否,因為土地徵收具公益的政策目的
正解 D — 否,因為土地徵收具公益的政策目的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20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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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優先購買權以「出賣或出典」為發動事由,徵收並非私法上的買賣。
正解理由
《土地法》第 107 條第一項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同法第 104 條第一項就基地與房屋亦以出賣為發動事由。土地徵收是國家為公益目的,依《土地徵收條例》所定程序以公權力強制取得土地並給予補償,並非出租人的出賣或出典行為,承租人乙無從據以主張優先購買,也就不能請求塗銷需用土地人丙的所有權登記,故選 D。
逐項排除
- A錯誤。《土地法》第 104 條第二項雖定有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該效力仍以有出賣存在為前提,本件並無出賣。
- B錯誤。徵收程序中承租人的權益循補償機制處理,《土地徵收條例》第 35 條第二項即將依法應補償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之地價,列為被徵收土地應有之負擔,而非把優先購買權類推適用於徵收。
- C錯誤。《土地法》第 107 條第一項的適用範圍是耕地的租用關係,並未限於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者,本項所持的理由並不是乙不得主張的原因。
- D正確。徵收具公益的政策目的,是公權力的強制取得而非當事人間的買賣,自不生優先購買權,該登記無從塗銷。
記憶點
先買權要先有人「賣」;徵收是國家為公益強制取得,沒有出賣就沒有先買。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