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單選
平均地權條例對於農業用地之定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僅指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土地
- B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土地,依法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 C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風景區範圍內土地,依法供農作使用者
- D僅指非都市土地供農作使用者
正解 B — 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土地,依法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23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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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平均地權條例》對農業用地的立法定義,重點在區位與用途兩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
正解理由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3 條第三款,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土地,依法供左列使用者」,其第一目即為「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可見區位要件兼含非都市土地與都市土地的農業區、保護區,使用要件則以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五類為核心,本項與條文逐字相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 A錯誤。本項把區位限縮成只有都市土地的農業區、保護區,漏掉《平均地權條例》第 3 條第三款明文並列的非都市土地。
- B正確。區位與使用類別均與該款第一目的文字相符,五種使用類別一個不漏。
- C錯誤。條文所列區位為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並無風景區;使用類別也不限於農作,尚包括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
- D錯誤。本項只留非都市土地供農作使用者,同時砍掉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這一段區位,也砍掉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四種使用類別。
記憶點
農業用地等於「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加上「農林漁牧保育」,區位與用途兩個要件缺一不可。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