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6 單選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關於土地房屋交易所得稅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 103 年 1 月 1 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並持有期間少於 2 年者,應予課徵所得稅
  2. B於 103 年 1 月 1 日之次日後取得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應予課徵所得稅
  3. C交易前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應免納所得稅
  4. D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改良物,應予課徵所得稅

正解 A — 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 103 年 1 月 1 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並持有期間少於 2 年者,應予課徵所得稅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26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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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的適用範圍,關鍵在取得日與持有期間的雙重門檻,以及免稅事由。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4-4 條第一項,個人及營利事業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符合「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或「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之一者,其交易所得應依同法第 14-4 條至第 14-8 條及同法第 24-5 條規定課稅。本項所述正是第一項第一款的兩個要件,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正確。取得日在 103 年 1 月 1 日之次日以後、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兩要件齊備即落入課稅範圍。
  2. B錯誤。《所得稅法》第 4-4 條第三項明定,該條所定房屋之範圍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
  3. C錯誤。自住免稅另有《所得稅法》第 4-5 條第一項第一款的完整要件: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連續滿六年,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六年內未曾適用,並以免稅所得額四百萬元為限,僅憑交易前未出租供營業尚不足以免稅。
  4. D錯誤。《所得稅法》第 4-5 條第一項第三款明定,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免納所得稅。

記憶點

「103 年跨年取得加持有未逾兩年」或「105 年以後取得」,二者居其一即入房地合一。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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