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單選
甲、乙、丙、丁、戊等五人分別共有 A 屋,應有部分均等。下列何者錯誤?
- A甲出賣其應有部分給庚,如乙主張先買權,依實務見解,則庚不得訴請甲移轉應有部分
- B甲擅自將A屋全部出賣給辛,則辛得請求甲移轉其應有部分,此時,丙得就該應有部分主張先買權
- C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執行要點規定,如甲、乙與丙擅自將 A 屋全部出賣給壬,則丁的先買權客體為 A 屋全部
- D丙、丁與戊如有故意或過失以低價出售 A 屋全部,以致甲受有損害,依實務見解,即難謂非不法侵害甲之權利,甲得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損害賠償
正解 C — 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執行要點規定,如甲、乙與丙擅自將 A 屋全部出賣給壬,則丁的先買權客體為 A 屋全部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18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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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土地法》第 34-1 條多數決處分下,他共有人優先承購權的客體範圍。
正解理由
《土地法》第 34-1 條第四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優先承購權附麗於被出賣的應有部分;甲、乙、丙依同條第一項的多數決把A屋全部出賣給壬時,丁得優先承購者,仍是該三人所出賣的應有部分,執行要點亦本此意旨而未予擴大。C項把客體放大為A屋全部,敘述錯誤,故選 C。
逐項排除
- A敘述正確。乙依《土地法》第 34-1 條第四項主張優先承購後,該應有部分應由乙依同一價格承購,依實務見解,原買受人庚不得訴請甲移轉該應有部分。
- B敘述正確。甲一人出賣A屋全部,未達《土地法》第 34-1 條第一項共有人過半數且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的門檻,對他共有人不生效力,但就甲自己的應有部分仍屬有效,辛得請求甲移轉之;此時即該當同條第四項所稱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丙得主張優先承購。
- C敘述錯誤。丁的優先承購客體是甲、乙、丙所出賣的應有部分,不及於丁、戊未出賣的部分,自不可能是A屋全部。
- D敘述正確。依實務見解,共有人以顯不相當的低價出售共有物全部致他共有人受有損害者,難謂非不法侵害其權利,甲得依侵權行為的法則請求損害賠償。
記憶點
先買權跟著「被出賣的應有部分」走:多數決處分的是共有物全部,能先買的只有那幾份。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