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單選
依土地法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經管公有土地,須經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後,方得進行一定行為。下列行為何者屬之?
- A訂定 5 年租約
- B無償撥用
- C設定負擔
- D臨時使用
正解 C — 設定負擔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15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土地法》第 25 條公有土地處分的雙重同意程序,以及該程序所拘束的行為類型。
正解理由
《土地法》第 25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受此雙重程序拘束者,僅有處分、設定負擔,以及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三種行為;設定負擔正是其中之一,故選 C。
逐項排除
- A不屬之。五年租約未達《土地法》第 25 條所定超過十年期間的門檻,不受民意機關同意與行政院核准的拘束。
- B不屬之。公有土地的撥用另依《土地法》第 26 條辦理,該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程序中並無民意機關同意這一關。
- C屬之。設定負擔是《土地法》第 25 條明文列舉的行為,須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
- D不屬之。臨時使用既未使權利發生移轉或負擔,也不是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不在《土地法》第 25 條列舉之列。
記憶點
二五條只管三件事:處分、設定負擔、租逾十年;撥用走二六條,只要行政院核准。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