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單選
依最高法院民事庭會議決議的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將位於城市地方的 A 基地出租於乙蓋房屋供營業用,則乙不得請求甲協同申請地上權之登記
- B甲、乙、丙等三人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均等,甲與乙將 A 地全部設定有償地上權於丁時,丙依法得以同樣條件優先取得地上權
- C甲、乙、丙等三人公同共有 A 地,甲出賣其應有部分於丁時,乙與丙之先買權的競合,依其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 D甲將位於城市地方的 A 屋出租於乙供營業用,則其租金得超過 A 屋及其基地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
正解 D — 甲將位於城市地方的 A 屋出租於乙供營業用,則其租金得超過 A 屋及其基地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12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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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土地法》第 97 條房屋租金上限的適用對象,以及同法第 34-1 條優先承購權的發動事由。
正解理由
《土地法》第 97 條第一項明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法院實務見解一貫認為該項所稱房屋以供住宅使用者為限,供營業使用之房屋不在管制之列,其租金自不受年息百分之十的拘束,故選 D。
逐項排除
- A敘述錯誤。《土地法》第 102 條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應由出租人與承租人於契約訂立後二個月內,聲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地上權之登記;該條課予雙方聲請登記的義務,承租人乙自得請求出租人甲協同辦理。
- B敘述錯誤。《土地法》第 34-1 條第四項所定者為「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客體限於被出賣的應有部分;多數共有人依同條第一項設定地上權,並無他共有人得以同樣條件取得地上權的規定。
- C敘述錯誤。公同共有的權利結構下,各公同共有人並無得單獨出賣的應有部分,題示的前提即不成立,自無乙、丙先買權按應有部分比例競合的問題。
- D敘述正確。供營業使用的房屋,其租金不受《土地法》第 97 條第一項年息百分之十的限制,亦不生同條第二項由該管政府強制減定的效果。
記憶點
九七條管的是「城市+住宅」,營業用房屋的租金回到當事人的約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