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3 單選

關於徵收不動產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甲出賣 A 地於乙,但 A 地仍登記為甲所有;嗣後 A 地經政府依法徵收,則乙得向甲請求讓與其徵收補償請求權
  2. B甲與乙二人公同共有的 A 地被徵收,該徵收補償金仍為甲與乙二人公同共有
  3. C甲將其 A 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於乙,嗣後 A 地被徵收,甲取得的徵收補償金為 A 地的代位物
  4. D甲的 A 地被徵收,於 A 地登記於需用土地人乙之時,甲始喪失 A 地所有權

正解 D — 甲的 A 地被徵收,於 A 地登記於需用土地人乙之時,甲始喪失 A 地所有權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13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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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徵收所生物權變動的時點,以及徵收補償費作為原標的代位物的地位。

正解理由

徵收是國家基於公權力,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二章所定程序作成的處分,權利歸屬繫於徵收程序本身:同條例第 24 條第一項規定「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記載者為準」,同條例第 27 條並以補償費發給完竣或核定發給抵價地,作為需用土地人得進入被徵收土地內工作的分界。原所有權人喪失所有權並非以嗣後登記於需用土地人名下為要件,該登記僅是地籍的整理。本題選出敘述錯誤者,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敘述正確。甲對乙負有移轉A地所有權的義務,該給付因徵收而不能,甲卻因同一原因取得徵收補償請求權,依民法關於給付不能之代償請求的規定,乙得向甲請求讓與該請求權。
  2. B敘述正確。徵收補償金是被徵收土地的變形,甲、乙間的公同關係不因徵收而消滅,補償金仍屬二人公同共有。
  3. C敘述正確。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標的因徵收而消滅時,其效力及於甲所取得的徵收補償金,該補償金即為A地的代位物。
  4. D敘述錯誤。所有權的喪失繫於徵收處分與補償費的發給,而非繫於A地登記為需用土地人乙所有之時;徵收屬非依法律行為而生的物權變動,本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記憶點

徵收看程序與補償,不看登記;補償金則一路承接原標的上的權利狀態。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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