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6 單選

甲將 A 地設定地上權給乙蓋 B 屋後,甲將 A 地出賣並移轉登記給丙,嗣後乙將 B 屋連同地上權一併出賣於丁。依法院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1. A除另有約定外,乙不得將地上權讓與丁
  2. B丙不得主張優先承購權
  3. C丙得主張優先承購權,優先承購權的客體僅為 B 屋
  4. D丙得主張優先承購權,優先承購權的客體為 B 屋及地上權,而地上權原則上因混同而消滅

正解 D — 丙得主張優先承購權,優先承購權的客體為 B 屋及地上權,而地上權原則上因混同而消滅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16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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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土地法》第 104 條房屋與基地互為優先購買權的客體範圍,以及地上權與土地所有權同歸一人時的混同。

正解理由

《土地法》第 104 條第一項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丙受讓A地後即為基地所有權人,乙出賣B屋時丙自得主張優先購買。本件出賣的標的是B屋連同地上權,優先購買權的客體隨之及於該地上權;丙一旦承購,地上權與其A地所有權同歸一人,依物權混同的法理,該地上權原則上歸於消滅,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敘述錯誤。地上權是財產權,除契約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限制外,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乙自得連同B屋讓與丁。
  2. B敘述錯誤。丙是A地所有權人,正是《土地法》第 104 條第一項後段所定房屋出賣時的優先購買權人。
  3. C敘述錯誤。乙出賣的標的既是B屋連同地上權,把優先購買權的客體限縮為B屋,與出賣標的的範圍不符。
  4. D敘述正確。客體為B屋及地上權,丙承購後地上權與A地所有權同歸一人,原則上因混同而消滅。

記憶點

一○四條是房、地互為優先購買;房屋連同地上權一併出賣時,先買權的客體一併及之,取得後地上權原則上混同消滅。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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